[行政處分案號]
中台評字第H01000256號
[處分摘要]
兩造商標相較,據爭商標主要係以單純之外文所組成,而系爭商標則由外文與彩色圖形所組成,二造商標除外文「BOSS」4字相同,而於讀音及外觀有些微之近似外,系爭商標「BabyBoss」與據爭商標「BOSS」、「HUGO BOSS」等之讀音明顯有別,兩者雖均有外文「BOSS」,直譯為老闆或領袖之意,惟外文「BabyBoss」直譯有小老闆或小領袖之意,且系爭商標除文字外復加上強調三個不同職業的孩童彩色卡通人物造形,且所占比例遠大於外文「BabyBoss」,兩造商標在外觀、觀念上整體予人寓目印象不同,近似程度甚低(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61號、103年度行商更(一)字2號行政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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